第585章 善意不是一句‘我不知道’就能搪塞的!
c银行的莫律师话音一落,白潇即刻开始反击。
“辩护人称c银行也是被骗子骗了,还有罗列了很多理由称c银行是善意第三人。”
“c银行是否被骗待会儿再说。”
“现在代理人针对c银行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善意第三人,还有,关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,来对辩护人进行一个回应。”
“我方完全认同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,也认同登记的公信力。”
“但是,公信力的保护,绝非无条件、无底线的,它的前提是,信赖登记的人,自身必须是‘善意’且‘无重大过失’的。”
“辩护人反复强调,c银行看到了‘干净的房产证’,所以就是善意的。”
“什么是善意?善意不是一句‘我不知道’就能搪塞的!”
“善意的认定,必须结合受让人是否尽到了与其专业能力和身份相匹配的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!”
“对方律师说,他们看到了‘干净的房产证’所以就是善意的。”
“好!那我请问!”
“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,面对拿着一本刚出锅,过户仅数日还烫手的房产证就立刻来申请巨额抵押贷款的房产,难道不应该产生最基本的、职业性的警觉吗?”
“这就好比一个五六岁的孩子拿着金条去当铺,当铺难道不该怀疑金条的来源吗?!”
“面对一份24小时内炮制出来的虚高价评估报告,面对一个收入与贷款规模严重不匹配的借款人时,它依然选择闭上眼睛,按照最高额度发放贷款!”
“这还能被称为‘善意’吗?”
“当然不!这在法律上,叫做‘应当知道而因重大过失未知情’,或者说,是一种‘放任风险发生’的间接故意!”
“公示公信原则,保护的是基于合理信赖的交易安全,而不是为那些玩忽职守、甚至可能心照不宣的金融机构提供的‘免罪金牌’!”
“根据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<华国民法典>物权编的解释(一)》的明确规定,因重大过失而未知情的,不应当认定为善意。”
“ 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,应当根据交易的对象、场所、时机等是否符合交易习惯,以及当事人是否尽到了与其专业身份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。”
“辩护人,请你解释解释, c银行在本案中的一系列操作,从神速放贷到无视评估瑕疵,再到放弃对借款人基本资质的审查。”
“这里哪一点符合一个专业金融机构的交易习惯?哪一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?”
“如果这都不算重大过失,那法律中重大过失的概念将形同虚设!”
“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通过‘装睡’来规避责任,最终的结果将是金融秩序的崩坏和无数真正善意民众利益的牺牲!”
面对白潇攻势,莫律师他扶了扶眼镜,短暂地沉默了几秒,然后做最后的挣扎: “我方仍然需要强调几点,恳请法庭予以考量。”
“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,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。”
“我们不能、不能仅仅因为个别环节可能存在的瑕疵。”
“全盘否定整个交易的合法基础,以及一个运行多年的、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,指善意取得。”
这里莫律师主要是试图将水搅浑,把c银行的严重问题轻描淡写为“个别环节瑕疵”,并拉上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来给自己壮声势。
他接着说:“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,房产证由法定登记机构颁发。”“银行在某种程度上,也是信赖了这些官方和准官方文件的公信力。”
“果这些前置文件都能被轻易绕过,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基石将被动摇。”
莫律师这里想要把c银行的责任分摊给评估机构和登记机构,把自己打扮成“信赖链条”上的被动一环。
最后,莫律师打出了最后一张“影响金融市场”的牌,还带有一丝威胁:“我方承认,在此案中,银行的内部流程或许有值得反思和改进之处。”
“但若因此就断然否定银行的抵押权,其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示范效应,可能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,造成难以预估的不利后果。”
其实,莫律师的这番发言听起来更像是一种程式化的、缺乏底气的总结陈词。
他没有,也无法再针对白潇提出的“24小时评估”、“无视收入证明”、“刚过户即抵押”等具体致命点进行任何有效的辩驳。
只剩下律师职责驱动下的、最后的形式性抵抗。
事实上,在内心深处,郑律师比谁都清楚,白潇已经赢了。
他现在所做的,与其说是为了争取胜诉,不如说是为了履行对客户的契约义务,把该走的形式走完,把能说的场面话说完,向c银行证明,他已经尽力了。
同为律师,白潇也知道莫律师的心态。
对此白潇没有过多的纠缠,直接转向审判席说:“审判长,审判员,c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审查流于形式!”
“对抵押物异常视而不见!”
“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放弃审核!”
“对交易背景的合理性不做深究!”
“c银行披着合规的外衣,却行配合套现之实。”
“其行为已完全背离了一个审慎金融机构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,构成重大过失。”
“c银行一系列反常的、急速的、背离基本金融常识的操作,充分证明了其绝非法律意义上应予保护的善意第三人!”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因重大过失而设立抵押权的第三人,不得主张善意取得。”
“因此,c银行依法不应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,其基于无效的诈骗链条和自身重大过失所取得的抵押权,自始无效!”
白潇说到这里话锋一转:“除此之外,被告人刘风,身为银行行长,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巨额贿赂。”
“其明知贷款申请存在严重问题,仍违反国家规定,强令下属予以通过,造成银行和被害人巨额损失。”
“其行为已完全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。”
到这里c银行丧失掉“善意第三人”的地位以及因此而获得的抵押权,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。
接下来,就是要收拾刘风本人。
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