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6章 咬狗正当防卫案
李世民频频点头,对罗老师赞赏有加。</p>
这位罗老师不仅会带入受害者视角,还会带入施暴者视角,总是能够全面而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。</p>
若是大唐官员在量刑时能在多方面考虑案情,那大唐的法治状况定能大为改善。</p>
......</p>
【名场面四:咬狗正当防卫案!】</p>
【假如有只狗突然咬你,然后你把狗咬死了,这能否算作正当防卫呢?】</p>
......</p>
各朝古人瞬间懵逼了。</p>
罗老师已经科普好几次正当防卫了,他们已经懂了正当防卫大概是怎么回事了。</p>
这咬狗......应该不算吧。</p>
正当防卫的对象,好歹得是个人吧。</p>
......</p>
【不算!因为这只狗并未学习法律,它不具备法治意识,所以它的咬人行为并不能被视为不法侵害!】</p>
【但是如果这只狗价值不菲,它咬你,然后你又把狗咬死了,这又该如何定义呢?】</p>
【这个叫紧急避险啊同学们!】</p>
......</p>
“???”</p>
各朝古人头上缓缓冒出来几个问号。</p>
不是,同样是狗,为什么还会因为贵贱程度不一样,案件性质还不一样呢?</p>
难道是因为案例一中的狗是野狗,野狗不会去官府告状?</p>
而第二个案例中的狗是达官贵人饲养的狗,狗主人会去官府状告咬狗之人,所以才会有紧急避险这个说法?</p>
......</p>
【再或者,张三放狗咬你,你又把狗给咬死了,问成不成立正当防卫?】</p>
......</p>
各朝古人嘴角一阵抽搐。</p>
好家伙,有狗你是真咬!</p>
谁家好人一直逮着狗咬!</p>
......</p>
【当然成立!】</p>
【因为狗,在这里是张三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!】</p>
......</p>
永乐年间。</p>
这几种咬狗情况,直接让朱家父子三代直接当场傻掉。</p>
这几个案例分明是搞笑来的吧!</p>
正经人谁会去咬狗啊!</p>
那咬狗是正当防卫,把狗咬死,不会又整出来个防卫过当吧?</p>
......</p>
嬴政对这几个问题颇感兴趣。</p>
他推测,后世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,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。</p>
所以咬死案例一中的狗,不算正当防卫。</p>
案例二中的紧急避险,他不太理解。</p>
然而,案例三就有意思了。</p>
没有法治意识的狗,是不能犯罪的,只能沦为工具。</p>
那如果案例中的狗是没有法治意识的人呢?</p>
该如何界定这个人的行为?</p>
......</p>
【我们继续啊,再来一个例子。】</p>
【如果一个女的放狗咬我,我并不咬狗,而是咬了这个女的,这能否算作正当防卫?】</p>
......</p>
“哈?”</p>
各朝古人只感觉自己脑瓜子好像有点不够用了,不禁开始讨论起来。</p>
“刚才咬狗,现在咬人?”</p>
“按照刚刚的说法,狗是工具,所以这次直接找上了主人?”</p>
“狗咬人,女的没咬人,那这女的算是对他实施了不法侵害吗?”</p>
“这会不会是所谓的紧急避险?”</p>
还没等他们讨论出结果,罗老师的答案已经给出。</p>
......</p>
【当然算!】</p>
【华夏有句老话,相信大家都知道,擒贼先擒王!】</p>
【狗,我是打不过的,但要对付那个女的,我还是绰绰有余的。】</p>
【因此,这就叫正当防卫!】</p>
......</p>
各朝古人直接傻掉。</p>
好家伙,后世的擒贼先擒王原来是这么用的!</p>
李斯先是点头,随后又摇头,最后才说了一句:</p>
“这个咬狗案着实生动有趣,只是对我们大秦来说,没有太大的参考意义。”</p>
“毕竟,因狗而起的纷争在大秦并不多见。”</p>
嬴政不赞同这个观点。</p>
罗老师这些看似让人啼笑皆非的言论,仔细琢磨之下,其实蕴含着深刻的道理。</p>
“不,这人咬狗之说,看似荒唐。”</p>
“但是,若是某些人就如同恶犬,是狗仗人势,恶意欺人之辈......”</p>
“人若是要屠这恶犬,又该如何判定其罪责?”</p>
嬴政环视一圈朝堂,眼中闪过一抹厉色。</p>
朝堂上大部分官员此刻皆是战战兢兢,他们虽然不屑于欺压百姓,但是难保自己的族人、下人中没有为非作歹之人。</p>
嬴政将众人的反应尽收眼底,继续说道:</p>
“后世法律的内核之深奥,实在令人叹为观止。”</p>
经嬴政的提醒之后,李斯这才意识到,自己一直引以为傲的法治理念,与后世的完备体系相比,仍有诸多不足之处。</p>
李斯心中涌起一股强烈的感觉,天幕一定能给他带来更多的启示,至少能帮助他将大秦的律法更加完善!</p>
......</p>
【名场面五:我强暴我自己犯法吗?】</p>
毫无疑问,这个标题又将各朝古人的cpu都快烧干了。</p>
这......是如何做到的啊?</p>
天幕继续播放。</p>
【甲乙两人是舍友,都是女生。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。】</p>
【因此,甲找了张三去强暴她的舍友,并将舍友的照片寄给了张三。】</p>
【当张三到达这个女生宿舍时,舍友不在,张三以为甲是要被强暴的对象,结果误将甲给强暴了。】</p>
【那么,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错误呢?】</p>
【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?】</p>
......</p>
各朝古人嘴角狠狠抽了一下。</p>
这应该是对象错误吧。</p>
毕竟张三连人都看错了。</p>
......</p>
【是对象错误!】</p>
【因此,无论依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,张三的行为都构成了强奸罪的既遂。】</p>
【然而,对于甲的行为,我们该如何定义其错误类型呢?】</p>
......</p>
“哈?”</p>
朱瞻基瞪大了眼睛,有些疑惑。</p>
“甲还有错误吗?”</p>
“她不是已经受到惩罚了吗?”</p>
“她已经丢失清白,还要受法律惩罚一次吗?”</p>
朱棣则静静地沉思了片刻,然后缓缓说道:</p>
“这或许就是后世法律的严谨之处,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心怀不轨、意图作恶之人。”</p>
......</p>
【甲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打击错误。】</p>
【然而,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来看,我们该如何为甲的行为定罪呢?】</p>
【强奸罪的既遂还是未遂?】</p>
【我把我自己给强奸了?】</p>
【是不是听起来很荒谬?】</p>
【只有按照具体符合说,甲才构成强奸罪的未遂。】</p>
【当然,如果甲去报案,这个叫什么?】</p>
【这个叫自首。】